一、
随同应税商品销售的包装物
01
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02
增值税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03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销售随同应税商品销售的包装物而取得收入,应计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
收取押金的包装物
01
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特别注意: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在收取押金时不计征消费税)
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02
增值税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特别注意: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三、
企业所得税
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并入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03
收取租金的包装物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消费税时,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上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在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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