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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作者:admin  日期:2022/10/20 16:53:53 人气:126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昆税稽处〔2022〕40号

昆明***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010***A9MB5U)

我局(所)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号)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造成少缴税款。

(一)增值税

你单位作为“广元维普科技公司”下游受票量最大企业,在广元***科技公司涉案期间,共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79份,涉案发票金额 223,198,057.44 元,税额 33,289,882.56 元,价税合计256,487,940.00元,通过金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到你单位已在2018年9月25日~2019年7月24日全部认证抵扣。你单位作为出口供货企业,生产“电流采样器”的核心软件“维普电流检查控制及数码显示软件(V1.0)”,已被确定为无实际价值的虚假研发软件,接受广元***科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确定为虚开发票,具体情况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广税稽协〔20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3191114142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单位应对2018年9月~2019年7月期间认证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3289882.56元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因你单位2018年9月增值税期初留抵税额1575238.84元,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33,218,091.61元。

(二)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8年10月~12月,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11609656.40元,相应的应补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9年1月~7月,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1608435.21元,相应的应补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11]46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云南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

2018年10月~12月少缴城建税812675.96元、少缴教育费附加348289.68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32193.14元。

2019年1月~7月少缴城建税15159047元、少缴教育费附加648,253.06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32168.70元。

2018年10月~2019年7月你单位共计少缴城建税2,325,266.44 元、教育费附加 996,542.74 元、地方教育附加664,361.84元。

(三)企业所得税

检查人员于2019年7月22日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昆税稽通[2019〕100117号),告知你单位提供检查期间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涉税资料,若未按期提供,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你单位至今未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2017年,你单位申报的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为-865,587.03元。2018年,你单位申报的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为3702,985.46元,本次纳税调整增加额(2018年取得的不合规发票金额)72,560,343.6元,纳税调整减少额(2018年应补缴的税金及附加)1393,158.78元,本次检查调整后的所得为74,870,170.2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65,587.03元,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74,004,583.25元,应纳税额为74,004,583.25x25%-709,349.61(已缴税款)=17,791,796.20 元。

2019年,你单位申报的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为-445,621.15元,本次纳税调整增加额(2019年取得的不合规发票金额)150,637,713.84元,纳税调整减少额(2019年应补缴的税金及附加)2593,012.23元,本次检查调整后的所得为147,599,080.46元,应纳税额为147,599,080.46x25%=36,899,770.12 元。

2018年~2019年你单位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4,691,566.32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集体审议决定,现予以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昆税稽处(2021〕7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

1.限期补缴2018年10月~2019年7月少缴的增值税33,218,091.61元、城建税2,325,266.44元;2018年~201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4,691,566.32元。

2.对少缴的增值税33218091.61元、城建税2325266.44元、企业所得税54,691,566.3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11〕46号)“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7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云南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限期补缴2018年10月~2019年7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996,542.74元、地方教育附加664,361.84元。

(四)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对以下资料进行更正申报: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更正申报。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你单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

2.根据本次检查结果对2018年度、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并将更正申报的所有资料在限期内及时反馈我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盘龙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税乎网站

本文网址:http://bjcpdljz.com/professional/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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