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风险点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风险点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无论您的业务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会影响增值税的核算,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实际购置价格应当不包含增值税。 【例】向客户赠送礼品价值160元,则税前所得为160/(1-20%)=200(元),个人所得税=200×20%=40(元)。 其实也很好理解,相当于送礼品的单位送了礼品和个税税额,上例子中就是160礼品+40扣缴的个税,所以偶然所得为200×20%=40(元)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01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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