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表示,在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如果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企业须证明其分配方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符合真实交易原则。如果企业不能证明,税务机关对此有纳税调整的权力。
我公司由境内A有限责任公司、境内B有限责任公司和C自然人出资成立。C自然人同时是A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规定三方的出资比例为2∶2∶6,股东会上全体股东决定按6∶3∶1比例分红。2019年度,我公司分红100万元,请问A公司和B公司共分得的90万元,能否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优惠? ——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王女士
实务中,企业通常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部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有些“特殊”——不是按照出资比例,而是按照章程约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投资者可能取得了超过投资比例的所得。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王女士提出的问题,就属于这种情况。近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多地省级税务机关,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在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如果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企业须证明其分配方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符合真实交易原则。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分配方案的合理性,税务机关对此有纳税调整的权力。
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可享免税优惠
在公司法层面,企业可以不按照股权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聂磊告诉记者,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经全体股东约定,其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解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看出,税法并没有对可以免税的投资收益,做出比例的限制性规定。”资本交易税收专家姜新录说。
此外,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的规定来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明确: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也就是说,不按投资比例分得的利润,企业能否享受免税优惠,现行规定并未限制。
综上所述,由于甲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均为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法律层面看,如果甲公司在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中明确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是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红,那么A公司和B公司从甲公司处取得的90万元分红属于按约定比例取得的分红,可以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有一个前提条件——企业不宜经常性地调整分配比例,否则容易被质疑为利益输送,从而认定为存在不合理商业目的。
商业目的不合理 很有可能面临纳税调整”
多位专家表示,与B公司相比,A公司的出资比例和分红比例出入过大,同时,还存在C自然人为A公司股东的实际情况。考虑到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这里面很可能有“猫腻”。深耕资本税收多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吴健就怀疑,甲公司有可能出于税收目的,而非合理的商业目的,将应分给C自然人股东的红利,人为地分配给A公司。
面对这一怀疑,甲公司须证明其利润分配方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姜新录提示,如果不能证明利润分配方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仅甲公司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而且C自然人也可能需要补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充分准备相关资料 提供足够证据支撑
如果甲公司能够证明其利润分配方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那么分配给A公司和B公司的90万元分红,就可以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还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撑。
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朱春增从实务角度建议甲公司,充分准备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分配方案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具体来说,甲公司需要解释,根据企业的何种经营实际,该利润分配方案早已确定,而非根据年底获利情况进行的临时性调整;具体说明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的出发点,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匹配程度,并具体说明该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优化综合资金利用的效果等情况。
同时,朱春增建议与甲公司有类似情况的企业,做好利润分配决策后,应经过股东会审议,并形成有效决议。实际情况允许的话,企业应尽可能将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司章程中具体体现,避免有临时性安排的“嫌疑”。
此外,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吴健提示,甲公司如果证明了其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应留存好以下资料备查:被投资企业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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