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些财务人员何为零申报?应纳税额=0就是零申报,对此我只能呵呵了。零申报是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一是应税收入为零;一是应纳税额为零。两者需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我想问大家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企业只有不征税收入没有其他收入符合不符合应税收入为零?第二个问题如果一个企业只有免税收入没有其他收入符合不符合应税收入为零?答案如下:第一个问题是符合的。第二个问题是不符合的,因为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一种,只不过国家给予政策优惠免予征税。所以如果一个企业具备免税收入的话是绝对不可以零申报的。
长期零申报对于企业来说是有风险的,那么又何为长期呢?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就是长期,或者说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六个月零申报就是长期。有人问我那么我们企业按照季度来申报,怎么算风险问题?如果是按照季度申报的话,一个季度零申报视为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说到这里有很多财务不理解财税风险关于零申报方面为什么要求这么严格。大家想想设立企业的目的是为了什么?为了盈利为了挣钱,否则设立企业干嘛?国家给企业那么多好的政策而企业还是常年没有盈利,还有亏损的,那么不是浪费社会资源又是什么?有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很“聪明”,从账面上来说根本不用交税,但是为了防止预警他会要求交个十几二十块钱的税,防止账目异常防止被预警,对此我只能再一次呵呵。实质重于形式好不好,这点税现在只够吃一顿早饭的,还不是午饭,您再逗我玩吗?
企业为什么会出现零申报的原因如下:
情形1:工商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存在未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尚不确定从事何种经营行为等多种原因,较长时间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增多,导致出现零申报。
税务机关告诉你,不要担心,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
情形2:纳税人开业后处于筹建期,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随意申报,先看看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在税前扣除。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税务机关告诉你,企业处于筹建期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费用归集和税前扣除,准确判断筹办期结束时间,正确进行申报。
情形3:成本费用>收入合计,纳税人为避免麻烦,感觉反正都是亏损,即使有收入也违规进行零申报。
税务机关告诉你,你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你的处理可能会将亏损人为转移到以后年度申报,造成人为延长亏损可弥补期间,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情形4:当期存在收入,但为了偷逃税款,进行涉嫌虚假零申报。
税务机关告诉你,你出大问题了,你的行为涉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还涉嫌偷税,那么只能对你采取法律手段了。
5.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上一条:这些税收政策今年即将到期
下一条:公司收到一份进货的增值税专票,对方漏打上开户银行及账号了,该份发票是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