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大致经过:
该公司2015年至2017年度存在隐瞒应税服务收入的偷税行为。
1、经核查,你公司代理其他公司做帐,通过微信、私人账户或者现金的方式收取做帐费,对做帐收入进行内部记账,应税服务收取费用合计4,959,096.00元,折合销售收入4,814,656.31元,但你公司只向税务部门申报收入2,003,987.51元,隐瞒应税服务收入2,810,668.80元。
2、应补缴增值税84320.06元(其中2015年6,686.07元、2016年44,966.14元、2017年32,667.85元)。
3、应补缴税费合计848,717.48元。
4、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22,250.78元。
上述案件虽然是通过与同地区、同行对比发现异常,进而查到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
但早在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文件中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也需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也就是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大额交易也会被稽查到!
有人要说了,企业以后是不是不能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呀?这个不是绝对的,如果你微信、支付宝正常的收款,正规的经营,正常的报税、纳税,那也不用担心什么!但是,如果利用微信、支付宝动歪心思,那可得小心了!
警惕!微信、支付宝收款
小心招来这4大风险!
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现金的方式虽然有小小的便利,但会引发大大的风险! 1、造成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三流不一致就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不统一。因为税局查发票的时候要看证据链条,比对银行账户的资金流,货物的流向与发票上是否一致,以此来判断交易是否真实。现在还会加上合同流,也就是要求四流一致。四流不一致的发票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有人要问了,如果我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还会受到处罚吗? 请看我们的视频讲解: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如何避免? 2、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可能导致款项账面不透明,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通过微信交易,对方无法准确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 3、未能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的增值税销售款时,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风险。 1、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即使收取的款项都已申报纳税,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少报或隐瞒收入的风险。 2、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或者给员工发工资,可能导致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以列支成本,导致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如果经常性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业务款项,而不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交易,可能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公司资金无法受到监管,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用个人微信、支付宝长期收取款项,会导致公私财产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企业一旦被查实利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款项来隐匿收入,补税、缴纳滞纳金及罚款事小,企业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重要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交易活动过程中,采用对公账户结算,最大限度降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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