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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致全省缴费人的一封信
作者:admin  日期:2022/6/29 15:48:17 人气:69 评论:0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致全省缴费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缴费人:


为抓好助企纾困政策落实,进一步稳市场主体稳就业,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号)和《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号)。

此次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费缓费政策主要包括:


一、降费方面


(一)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

(二)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期间,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二、缓费方面


(一)5个特困行业企业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以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以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二)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以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特别提醒:


1.可缓缴的费款仅限于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还是应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2.您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可以单项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或工伤保险费,也可以同时申请缓缴。
3.您要在缓缴期满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此期间免收滞纳金,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费款。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为深入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费缓费政策,辽宁省税务局扎实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创立了“暖•惠”社保服务品牌,大力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等非接触式服务方式,不断改进服务举措,提速办理流程。为保证您切实“懂政策、会操作、能享受”,我们陆续发布政策指引及政策解读等相关内容,您可随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或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相关专栏了解详情,也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缴费人的需求,就是我们服务的方向,我们全体税务人将在政策宣传解读、申报系统优化等方面,全力以赴实现“政策暖心、服务暖心、惠民解难、惠企利民”的服务理念。

再次感谢长期以来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祝您事业蒸蒸日上,阖家幸福安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

本文网址:http://bjcpdljz.com/professional/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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